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平房或樓房之主構木材用上下貫通之整根木柱。但接合處之強度大於或等於整根木柱強度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主構木柱之長細比應依規範之規定。 三、合木柱應依雙木組合柱或集成材木柱之規定設計,不得以單木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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