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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0 條
辦公室樓地板須核計以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之集中載重,替代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佈載重,並依產生應力較大者設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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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0條規定,辦公室樓地板的載重需按每平方公尺計算,可選擇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或是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的均佈載重,並且根據產生應力較大者進行設計。例如,假設一個辦公室樓地板的面積是100平方公尺,依照規定可選擇將一公噸(1,000公斤)的載重分佈於8,000平方公分(80平方公尺)的面積上,或是使用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的均佈載重。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辦公室樓地板能承受相應的荷載,並依照產生應力較大者進行適當的設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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