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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06 條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為之。 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 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鋼骨受撓構材接合時,接合處之木柱應予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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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206條,木構造的構材接合應該進行防銹處理,並符合以下規定: 1. 木構材的接合可以使用接合圈與螺栓、接合板與螺栓、螺絲釘或釘子進行。 2. 在木構材的拼接時,應該選擇應力較小且疵傷最少的部位,並將其固定在拼接板上,以傳遞應力。 3. 當木柱與剛性較大的鋼骨受撓構材進行接合時,接合處的木柱應該進行補強。 舉例來說,如果使用木構造進行建築,則需要確保木構材的接合方式符合上述規定,並且進行防銹處理以提高結構的安全性。此外,當木柱與剛性較大的鋼骨進行接合時,應該對木柱進行補強,以確保其承受撓曲力時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內政部建築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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