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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為之。 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 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鋼骨受撓構材接合時,接合處之木柱應予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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