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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21 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板、集成材膜板應符合規範規定。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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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21 條規定了在使用集成材進行木構造設計時應遵守的規定。其中包括集成材的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及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板、集成材膜板的要求。此外,使用的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都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必須由政府認可的檢驗機關進行檢驗並具有相應的證明文件方可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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