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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板、集成材膜板應符合規範規定。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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