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製圖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鋼結構施工前應依據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銲接符號等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38 條的規定,鋼結構製圖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設計圖:應根據結構計算書的計算結果進行繪製,同時需遵守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規定。 2. 施工圖:在鋼結構施工之前,應根據設計圖細化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在製造、組合和安裝時所需的完整資料,同時需遵守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規定。 3. 製圖規定:鋼結構製圖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範中有關比例、圖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和銲接符號的規定。 這意味著鋼結構的製圖工作需要遵循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確保圖樣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使用符合標準的比例、圖線、符號等,以保證鋼結構的正確製造和施工。具體的範例和參考資料需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技術指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