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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鋼結構製圖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鋼結構施工前應依據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銲接符號等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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