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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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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3 條,建築物中的承受衝擊或振動的接合部應該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螺栓滑動是不被允許的,或是接合部需要承受反覆的荷重,也應該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2019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築及城市規劃研究所(CPAMI)網站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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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3 條規定:「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