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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87-3 條
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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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87-3 條,建築物中的承受衝擊或振動的接合部應該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在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螺栓滑動是不被允許的,或是接合部需要承受反覆的荷重,也應該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2019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築及城市規劃研究所(CPAMI)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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