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28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受衝擊或振動之接合部,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因特殊需要而不容許螺栓滑動,或因承受反復荷重之接合部,亦應使用銲接或摩阻型高強度螺栓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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