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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38 條
- 1.基本設計風速得依風速統計資料,考慮不同風向產生之效應。其分析結果,應檢附申請書及統計分析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耐風設計。
- 2.前項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及不同風向五十年回歸期之基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事項。
- 3.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第一項基本設計風速之方向性分析結果認可,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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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8條的規定,基本設計風速的確定需要考慮不同風向產生的效應。於申請書中應檢附統計分析報告書,並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后方可運用於建築物的耐風設計。而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以及不同風向五十年回歸期的基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內容。至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基本設計風速方向性分析結果認可時,可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進行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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