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38條的規定,基本設計風速的確定需要考慮不同風向產生的效應。於申請書中應檢附統計分析報告書,並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后方可運用於建築物的耐風設計。而統計分析報告書應包括風速統計紀錄、風向統計分析方法以及不同風向五十年回歸期的基本設計風速分析結果等內容。至於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基本設計風速方向性分析結果認可時,可以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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