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
  2. 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
  3. 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應依規範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