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1條規定了建築物耐風設計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的耐風設計資料,則可以進行風洞試驗。進行風洞試驗的人,可以根據風洞試驗的結果來進行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風洞試驗的主要項目、模擬要求及設計時的風洞試驗報告的引用,應該按照規範的規定進行。 這段內容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舉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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