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1 條
- 1.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
- 2.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
- 3.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應依規範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1條規定了建築物耐風設計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的耐風設計資料,則可以進行風洞試驗。進行風洞試驗的人,可以根據風洞試驗的結果來進行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風洞試驗的主要項目、模擬要求及設計時的風洞試驗報告的引用,應該按照規範的規定進行。 這段內容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舉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