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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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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
  2. 2.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
  3. 3.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應依規範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1條規定了建築物耐風設計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的耐風設計資料,則可以進行風洞試驗。進行風洞試驗的人,可以根據風洞試驗的結果來進行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風洞試驗的主要項目、模擬要求及設計時的風洞試驗報告的引用,應該按照規範的規定進行。 這段內容未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舉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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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 條規定:「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