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耐震設計之震區劃分,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3條,建築物的耐震設計需根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的震區劃分進行。這意味著,具體的震區劃分必須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來公告,以指導建築物的耐震設計。根據這條法規,建築師必須參考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的震區劃分來設計建築物的耐震標準。 舉例來說,中華民國內政部依據地震活動的研究和相關科學數據來劃分了四個震區,分別是A、B、C和D震區。建築師在進行耐震設計時,必須參照內政部所公告的震區劃分,來確定建築物所在的震區及相應的耐震標準。這樣可以確保建築物在地震發生時能夠達到相應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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