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3 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震區劃分,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3條,建築物的耐震設計需根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的震區劃分進行。這意味著,具體的震區劃分必須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來公告,以指導建築物的耐震設計。根據這條法規,建築師必須參考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的震區劃分來設計建築物的耐震標準。 舉例來說,中華民國內政部依據地震活動的研究和相關科學數據來劃分了四個震區,分別是A、B、C和D震區。建築師在進行耐震設計時,必須參照內政部所公告的震區劃分,來確定建築物所在的震區及相應的耐震標準。這樣可以確保建築物在地震發生時能夠達到相應的安全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