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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3-2 條
建築物構造須採用動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地面以上樓層達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他需採用動力分析者,由規範規定之。 二、進行動力分析所需之加速度反應譜依規範規定。 三、動力分析應以多振態反應譜疊加法進行。其振態數目及各振態最大值之疊加法則依規範規定。 四、動力分析應考慮各層所產生之動態扭矩,意外扭矩之設計算應計及其動力效應,其處理方法依規範規定。 五、結構之模擬、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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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2 條規定了在構造設計中應使用動力分析方法的情況。根據該規定,建築物高度達到五十公尺以上或層數達到十五層以上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動力分析的建築物,需要根據規範的要求進行動力分析。 動力分析所需的加速度反應譜應根據規範的規定進行。動力分析應使用多振態反應譜疊加法進行,振態數目及每個振態的最大值的疊加法則根據規範的規定進行。 動力分析應考慮各層產生的動態扭矩,以及意外扭矩的設計算應考慮其動力效應。處理方法應根據規範的規定進行。 此外,結構的模擬、地下部分的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建築物之間隔和極限層剪力強度的檢核,以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一條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 以上資訊的來源未能提供,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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