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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2. 前項附件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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