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的規定,附屬於建築物的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必須符合規範的要求。 2. 上述的附件指的是錨定裝置及支撐所需的設備。這些附件必須在設計地震力方面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2013年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