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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5-1 條
- 1.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 2.前項附件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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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的規定,附屬於建築物的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必須符合規範的要求。 2. 上述的附件指的是錨定裝置及支撐所需的設備。這些附件必須在設計地震力方面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2013年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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