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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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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2. 2.前項附件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的規定,附屬於建築物的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必須符合規範的要求。 2. 上述的附件指的是錨定裝置及支撐所需的設備。這些附件必須在設計地震力方面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5-1條(201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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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1 條規定:「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