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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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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內政部修正刪除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9 條規定了建築物之間隔應設計為抵禦橫力之整體,且間隔不得小於建築物高度的千分之十五,且不得小於十五公分。然而,建築技術規則於修正刪除後不再要求建築物間隔留設碰撞間隔。在本案中,被告的新建工程未留設碰撞間隔,但由於修正刪除前各縣市政府對五樓以下的沿街式建築物不要求留設碰撞間隔,並且宜蘭縣政府及宜蘭縣境內類似建物也未留設碰撞空間。因此,被告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碰撞空間是否違反建築成規尚無明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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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9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