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式預鑄鋼筋混疑土造之建築物,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75-1條的規定,壁式預鑄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的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簷高不得超過十五公尺。這意味著這類建築物在設計和施工時必須遵守這些限制,並確保其建築高度和簷高不超過相應的標準。倘若超過了這些限制,則可能被認為是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的行為,需要對其進行調整或補救。 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座壁式預鑄鋼筋混凝土造的建築物在設計時超過了五層樓高度的限制,那麼該建築物可能會被認為是違反了相關的法規。建築承包商或負責人可能需要重新設計建築物,以使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