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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9-2 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得使用隔震消能系統,並依規範規定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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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9-2條,建築物的耐震設計可以使用隔震消能系統,並且需要遵守相關的規範。這表示在設計建築物的耐震能力時,可以考慮使用隔震消能系統來提高建築物的抗震能力。隔震消能系統是指通過在建築物與地基之間安裝隔震裝置,可以減少地震力對建築物的影響,提高建築物的抗震性能。建築物的耐震設計需要依據相關的規範進行,確保建築物能夠在地震發生時保持結構穩定和安全。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內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六一五號函,該函釋明了結構分析計算的相關規定,以及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計算替代結構計算書的明文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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