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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98 條
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分析應採用公認合理之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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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98條,對於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的結構分析應該使用公認合理的方法。各構材及接合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所得之設計載重效應。這表示在設計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時,需要使用公認合理的方法進行結構分析,同時確保各結構材料和接合部分的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算所得的設計載重效應。這保證了結構的穩定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https://www.cpami.gov.tw/cpami/lp-408-2203-2593.html) - 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署,建築結構設計規範(https://www.cpami.gov.tw/cpami/lp-628-2974-18273.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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