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0-1條,該法規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考慮結構體的支撐和臨時結構物的耐震性。然而,對於設計的地震回歸期可以較短,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第二項規定指出,在施工期間,如果建築物遭遇較大的地震,需要檢核建築物的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 根據『台灣地區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12299 號判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0-1條第一項的適用情況是在施工過程中,結構體的支撐和臨時結構物的耐震性需要考慮,但對於地震回歸期時間可以更短,並沒有進一步的解釋和具體指引。然而,在該判決中沒有提及第二項的具體檢核內容和相關法律解釋。因此,該判決無法提供關於第二項規定的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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