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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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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但設計之地震回歸期可較短。
  2. 2.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後,應檢其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0-1條,該法規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在施工過程中,需要考慮結構體的支撐和臨時結構物的耐震性。然而,對於設計的地震回歸期可以較短,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第二項規定指出,在施工期間,如果建築物遭遇較大的地震,需要檢核建築物的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 根據『台灣地區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上易字第 12299 號判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0-1條第一項的適用情況是在施工過程中,結構體的支撐和臨時結構物的耐震性需要考慮,但對於地震回歸期時間可以更短,並沒有進一步的解釋和具體指引。然而,在該判決中沒有提及第二項的具體檢核內容和相關法律解釋。因此,該判決無法提供關於第二項規定的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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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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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0-1 條規定:「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但設計之地震回歸期可較短。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