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除考慮強度、勁度及韌性之需求外,應檢討施工之可行性;決定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中鋼骨與鋼筋之關係位置時,應檢核鋼筋配置及混凝土施工之可行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01 條要求在設計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時,除了考慮強度、勁度和韌性的需求之外,還應評估施工的可行性。這包括審查鋼筋配置和混凝土施工的可行性。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設計構造時也要充分考慮到施工的可行性,以確保建築結構的安全和穩定。 參考資料: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2015年修訂版) 2. 建築研究發展期刊(第十五卷第一期)- 鋼筋混凝土構造施工可行性的研究與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