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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23 條
- 1.冷軋型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結構物之構材、接頭及連結物,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並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係由標稱強度乘強度折減因子;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 2.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容許應力之計算,不包括滿足接頭區之局部高應力。
- 3.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指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之最大承載能力;使用性極限,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 4.設計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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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23條的規定: 1. 冷軋型鋼結構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 根據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設計強度。 - 應檢核整體結構、每一構材和接合部的使用性。 - 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確保構材、接頭和連結物受到工作載重引致的應力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的容許應力。 - 在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以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但應確保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的容許應力。 - 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確保構材及接頭的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算得出的需要強度,其中設計強度的計算應遵循標稱強度乘以強度折減因子的規定,而該強度折減因子和載重因數則應符合設計規範的規定。 2. 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的容許應力計算不包括接頭區域的局部高應力。 3. 第一款第四目規定的強度極限指的是結構的最大承載能力,而使用性極限則指結構在正常使用下的極限狀態。 4.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構材的斷面或接合部應確保其應力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的容許應力,或確保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算得出的需要強度。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相關條文的規定。例如,對於容許應力的計算,可以參考規範中對容許應力的定義和相關規定。此外,使用極限設計法時,也需要考慮標稱強度、強度折減因子和載重因數等相關規定。最新的法律資料可以查閱建築技術規則的最新修訂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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