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5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冷軋型鋼結構構架穩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含斜撐系統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抵抗橫向力,且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有效長度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含斜撐系統構架中之豎向斜撐系統,應以結構分析方法印證其具有足夠之勁度及強度,以維持構架在載重作用下之側向穩定,防止構架挫屈或傾倒,且分析時應考量水平位移之效應。 二、無斜撐系統構架:應經計算或實驗證明其構架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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