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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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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基礎以基礎板承載其自身及以上建築物各種載重,支壓於其下之基土,而基土所受之壓力,不得超過其容許支承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9條,淺基礎的設計應該確保基礎板能夠承載以上建築物的各種載重,並將這些載重通過基礎板壓到基土上。同時,基土所受到的壓力不能超過其所能承受的限度。構造設計師在進行淺基礎設計時需要考慮基土的性質以及其所能承受的負荷,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本身以及相關的工程手冊、學術論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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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9 條規定:「淺基礎以基礎板承載其自身及以上建築物各種載重,支壓於其下之基土,而基土所受之壓力,不得超過其容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