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基礎以基礎板承載其自身及以上建築物各種載重,支壓於其下之基土,而基土所受之壓力,不得超過其容許支承力。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9條,淺基礎的設計應該確保基礎板能夠承載以上建築物的各種載重,並將這些載重通過基礎板壓到基土上。同時,基土所受到的壓力不能超過其所能承受的限度。構造設計師在進行淺基礎設計時需要考慮基土的性質以及其所能承受的負荷,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本身以及相關的工程手冊、學術論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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