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73 條
基礎板底深度之設定,應考慮基底土壤之容許支承力、地層受溫度、體積變化或沖刷之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項法條規定了建築工程基礎板底深度的設定原則。根據該法條,基礎板底深度的設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1. 基底土壤的容許支承力:這是指土壤能夠承受的最大壓力。在設定基礎板底深度時,需要考慮土壤的承重能力,以確保基礎能夠穩定支撐建築物。 2. 地層受溫度、體積變化或沖刷的影響:這是指地層可能因為環境溫度變化、土壤體積變化或水流沖刷等因素而發生的變化。在設計基礎板底深度時,需要考慮這些因素可能對地層穩定性的影響,以確保基礎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