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其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配置,在正常情形下應採交錯方式。 二、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表演場所之舞台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及貯存易燃物品之倉庫,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半。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其防護面積得增加為十一平方公尺以下,間距四公尺以下。 四、撒水頭與牆壁間距離,不得大於前兩款規定間距之半數。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55條,自動撒水設備的撒水頭配置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在正常情況下,撒水頭的配置應該是交錯方式。 2. 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表演場所的舞台和道具室、電影院的放映室以及存放易燃物品的倉庫,每個撒水頭的防護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撒水頭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尺。 3. 非前述場所的建築物,每個撒水頭的防護面積不得超過九平方公尺,撒水頭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尺半。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其防護面積可增加至十一平方公尺以下,間距可增加至四公尺以下。 4. 撒水頭與牆壁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前兩款規定的間距的一半。 以上資訊取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9年12月31日,可供作為該法條解釋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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