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水頭放水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密閉濕式或乾式:每分鐘不得小於八十公升。 二、開放式:每分鐘不得小於一六○公升。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59 條,撒水頭放水量應依以下規定: 1. 密閉濕式或乾式撒水頭:每分鐘不得小於八十公升。 2. 開放式撒水頭:每分鐘不得小於一六○公升。 參考資料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範例:例如在一個建築物的消防設備中,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59 條的要求,如果使用密閉濕式或乾式的撒水頭,每分鐘放水量不得小於八十公升。這可以確保在發生火災時,消防設備能夠提供足夠的水量來進行火災撲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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