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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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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智慧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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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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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所有權
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
第三十五條
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
區分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
無權占有
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住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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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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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4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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