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6 條
快速跳轉
第四十一條至前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及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管理維護公司聘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與一定人數、登記證與認可證之申請與核發、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責任、輔導、獎勵、參加訓練之方式、內容與時數、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與責任及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授權內政部訂定管服人員資格、業務、訓練、登記費等細節辦法。
Q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到底在說什麼?
授權內政部訂定管服人員細則的入口條款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第41條至第45條規範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僱管服人員、獨立執業管服人員的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訓練、登記費等細節,全部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以管理辦法訂定。具體內容應查《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1條至第18條,是查管服制度細節的真正入口。
深度解讀
翻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很多人直接略過,覺得這種授權條文沒什麼好看的。但如果你想搞懂管服人員到底需要哪些資格、訓練幾小時、登記費多少,翻遍條例本身其實都找不到。答案不在條例裡,而在這條授權訂定的《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這條的意思很單純:立法院不寫細節,把細節交給內政部用行政命令來規範。對你來說的意義是:當你想知道管服人員的具體資格、業務範圍、處罰標準,真正的答案永遠在管理辦法裡,不是條例本身。忽略這條的人,會在條例裡找不到答案然後以為法律沒規定;看懂這條的人,會直接翻管理辦法把細節看個清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