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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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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造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依本規則設立營造業。其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之認定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本國公營事業機構為民營化,合於前項之規定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45-3條,外國營造業如已在其本國設立登記,可以根據該規則在台灣設立營造業。外國營造業在台灣的登記、等級評定以及承攬工程業績的認定基準,由內政部來定。此外,如果本國的公營事業機構符合前述規定,也可以適用相關規定。 根據內政部的相關公告,外國營造業者如要在台灣設立營造業,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外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外國公司證明文件、外國公司在本國已開業及營業年限之證明文件、外國公司設立分公司籍同時願供求職者身分明細與各階層管理人員名冊等。這些文件需經公證後附中華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事務所公證。 在台灣設立的外國營造業,必須按照營造業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和等級評定。其中,登記需要提供外國公司在本國已開業及營業年限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需經簽證或認證等相關程序。等級評定則是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設定的等級標準,來評估外國營造業在台灣的承攬工程業績。 總結來說,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5-3 條,外國營造業可以在台灣設立營造業,但需要遵守內政部所定的登記、等級評定以及承攬工程業績認定的標準。

  • 設立登記名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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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5-3 條規定:「外國營造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得依本規則設立營造業。其登記、等級及承攬工程業績之認定基準,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4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