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等。 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字樣。
根據營造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營造業的登記分為甲、乙、丙三等。營造業如果是獨資或合夥組織的,其名稱應該包含「營造廠」的字樣;如果是公司組織的,其名稱應該包含「營造」的字樣。 參考資料:營造業管理規則第5條 (84.12.07),以及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參考資料日期: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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