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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造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等。 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廠字樣;屬公司組織者,其名稱應標示營造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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