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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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包工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 (市) 為建設局或工務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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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2條,土木包工業之主管機關按照不同的行政區域如下: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如果某個地方沒有建設局或工務局的話,該地方的主管機關則為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法規,各地方政府的建設局或工務局或者直轄市的工務局負責監管和管理土木包工業。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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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