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 9 條
- 1.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 2.領有同意變更文件者,依前項核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與核准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不符合者,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再報請查驗;屆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該申請案。
- 3.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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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該條共包括3項,以下依序進行釋義和範例提供: 1. 項目1指出,若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且無須進行施工工程時,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並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若申請人因故未能在施工期限內完工,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但僅限一次。若未按照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而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展期期限屆滿的當日起,將失去效力。 範例:建築物所有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以更改建築物的用途,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核准的變更使用執照。然而,由於施工期間遇到困難,申請人需要申請展延施工期限六個月。在展延期限屆滿前,施工完工方能獲得變更使用執照。 2. 項目2指出,領有同意變更文件的人應在核定期限內完成建築物施工後,申請竣工查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驗,符合核准設計圖樣的標準時,將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若不符合標準,則要求申請人改正,並在接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再次申請查驗。若逾期未申請查驗或改正仍不符合規定,該申請案將被駁回。 範例:建築物所有人在施工完成後,根據核准的設計圖樣申請竣工查驗。經過主管建築機關的查驗,若符合設計圖樣的要求,將發給變更使用執照。若不符合要求,申請人需要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個月內進行改正,並重新申請查驗。如果在期限內未進行查驗或改正仍不符合規定,該申請案將被拒絕。 3. 項目3指出,在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並需要增設停車空間的情況下,鄰地的所有權人應提供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則應根據提供的同意書發給附有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範例:當建築物所有人申請變更使用並需要增加停車位時,必須取得鄰地所有權人提供的附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提供的同意書發給相應期限的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根據以上逐條釋義和範例提供的資料,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的內容和要求有所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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