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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
住宅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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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
地價稅
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
自治條例
,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
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
營業稅
。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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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宅補貼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社會住宅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居住品質 §3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住宅市場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居住權利平等 §5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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