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 第 22 條
- 1.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 2.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 3.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 4.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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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2條規定了社會住宅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該條第1項,興辦社會住宅的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適當減免地價稅和房屋稅。第2項規定,有關減免的期限、範圍、基準和程序,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定制,並報財政部備查。 此外,第3項規定,在社會住宅的營運期間,如果租金收入用於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以及根據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2項第4款收取的租屋服務費用,則免徵營業稅。 最後,第4項規定,租稅優惠的實施期限是五年,且在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可以視情況延長。 參考資料: 1. 住宅法 - 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2. 財政部 - 營業稅各項附稅之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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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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