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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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照住宅法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委由所屬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社會住宅。這表示主管機關在興建社會住宅的過程中,可以委託所屬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負責辦理相關事務。舉例來說,某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住宅法的規定來興建社會住宅,可以委由該市政府所屬的機關、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負責辦理相關事務,例如物業管理等。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住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住宅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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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