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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住宅法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住宅政策與全國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全國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 (三)直轄市、縣(市)住宅業務之補助、督導及協助辦理。 (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 (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 (六)基本居住水準之訂定。 (七)社會住宅之興辦。 (八)其他相關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轄區內住宅施政目標之訂定。 (二)轄區內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轄區內住宅計畫之財務規劃。 (四)住宅補貼案件之受理、核定及查。 (五)地區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 (六)轄區內住宅補貼、市場供需與品質狀況及其他相關之調查。 (七)社會住宅之興辦。 (八)其他相關事項。
  3.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配合政策需要興辦社會住宅,並準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4.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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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第2條規定了住宅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和其權責劃分。 根據這個法條,住宅相關事務的主管機關在中央層級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為縣(市)政府。 根據第2條的第2點,各主管機關的權責如下: 1. 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 - 制定和執行住宅政策和全國性住宅計畫。 - 負責全國性住宅計畫的財務規劃。 - 協助直轄市和縣(市)的住宅業務、監督和督促執行。 - 收集、分析和公布有關全國住宅的相關資訊。 - 制定和研究有關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和其他相關制度。 - 訂定基本居住水準。 - 推動社會住宅的發展。 - 其他相關事項。 2. 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的權責: - 制定和執行轄區內的住宅施政目標。 - 負責轄區內的住宅計畫和財務規劃。 - 處理和核准住宅補貼案件,並進行查核。 - 收集、分析和公布有關地區性住宅的相關資訊。 - 進行住宅補貼、市場供需和品質等相關調查。 - 推動社會住宅的發展。 - 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第3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政策的需要來興建社會住宅,並適用相關的法條,包括第19條至第24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1項、第36條和第58條。 根據第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根據原住民族教育和語言文化等發展的需求,與主管機關合作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專供原住民租住的社會住宅。 這些資料可以從最新的住宅法和相關法規中得到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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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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