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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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非營利私法人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的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非營利私法人依照住宅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時,其租用規模由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求來決定。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公有社會住宅的租用由非營利私法人以公開申請方式進行。如果有超過一家的申請者,主管機關可以以評選方式來處理。 舉個例子,假設某個非營利私法人想要租用公有社會住宅,並且根據他們的實際需求,他們可以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如果有多家非營利私法人同時申請租用同一個公有社會住宅,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評選,以決定最終的租用者。
- 非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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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