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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私法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租用公有社會住宅,其租用規模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求決定之。
  2. 公有社會住宅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採公開申請方式,超過一家申請者,得由主管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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