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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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提起住宅使用人申訴時應具備的文件和事項。根據法條內容,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和電話;若有申訴代理人則需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和電話;被申訴人的相關資料;申訴請求事項;申訴的事實和理由;證據,但如無法提供則不需附上;申訴的日期。 另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提出申訴的日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申訴書的日期為準。若是透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訴,則以郵戳上的日期為準。 如果申訴書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文件送達後的次日起通知申訴人,在20日內補正申訴書。 以上回答是基於住宅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所提供的解釋。
-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宅法 第 5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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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