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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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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住宅使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時,應檢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電話。 三、被申訴人。 四、申訴請求事項。 五、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但無法提供者,免附。 七、申訴之日期。
  2. 2.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訴之日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3. 3.申訴書不符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提起住宅使用人申訴時應具備的文件和事項。根據法條內容,申訴書應包含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和電話;若有申訴代理人則需提供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和電話;被申訴人的相關資料;申訴請求事項;申訴的事實和理由;證據,但如無法提供則不需附上;申訴的日期。 另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提出申訴的日期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申訴書的日期為準。若是透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訴,則以郵戳上的日期為準。 如果申訴書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可以補正的話,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文件送達後的次日起通知申訴人,在20日內補正申訴書。 以上回答是基於住宅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所提供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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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住宅使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時,應檢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