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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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如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依照住宅法第55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根據住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審議申訴事件時,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這表示審議的過程主要是透過文件的審查來進行。依照住宅法第55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議申訴時,有權要求相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指定的地點陳述意見。 2. 前項申訴之決定,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並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根據住宅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計算,九十天內做出申訴決定。同時,主管機關也需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參考資料: - 住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94&FLNO=8 - 住宅法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70093&FLNO=55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住宅法 第 5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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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