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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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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
利害關係人
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前項申訴之決定,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並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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