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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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允許明智利用項目及管理規定應考量重要濕地條件、議題與管理之必要性等因素訂定下列事項: 一、生物資源允許利用之時間、範圍及方式。 二、水資源允許利用與排放之地點及基準。 三、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允許利用行為與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建築及設施等規定。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予適時、適地、適量、適性永續利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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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了一些事項,這些事項應該要考量到重要濕地的條件、議題和管理的必要性。具體來說,第 6 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一、生物資源的利用時間、範圍和方式應該被允許。 二、水資源的利用和排放應該考慮地點和基準。 三、濕地系統功能分區內的利用行為、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建築和設施等應該被規定。 四、其他應該由主管機關依照適時、適地、適量和適性永續利用的原則規定的事項。 這些事項的具體規定,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制定,以確保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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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