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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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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檢討執行成效作適度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該考量濕地內的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以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確保計畫的執行成效。該條規定強調了在進行計畫檢討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便對重要濕地的保育利用工作進行適度的調整。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對重要濕地的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相應的保育利用計畫。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能夠適應濕地的變化,以提高保育利用工作的效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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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