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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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當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該考量濕地內的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以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進行必要的調整以確保計畫的執行成效。該條規定強調了在進行計畫檢討時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便對重要濕地的保育利用工作進行適度的調整。根據這項規定,主管機關需要對重要濕地的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相應的保育利用計畫。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能夠適應濕地的變化,以提高保育利用工作的效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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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