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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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 一、配合本法第九條規定。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四、經調查監測與科學研究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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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該計畫: 1. 配合濕地保育法第九條的規定。 2. 為了避免重大災害的發生。 3. 配合濕地保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4. 根據調查監測和科學研究的證據,有緊急保護特定物種及其棲息環境的必要性。 依據《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當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出現上述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討變更或廢止該計畫,以確保濕地的保育及利用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濕地保育法 第 9 條條文
- 濕地保育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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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