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條,該法所指的主管機關取決於不同的行政層級。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層級,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國土計畫相關的行政工作。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但根據國土計畫法本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得出這個解釋。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地方制度法和內政部相關法令,這些主管機關的範圍和職掌是明確被規定和區分的。所以在實務上,這個解釋是合理的。 參考資料: - 國土計畫法 - 地方制度法 - 內政部相關法令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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