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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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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升職教育、常年教育及專業教育四種。 警員、警士教育為養成教育,巡佐、警長教育為升職教育,在職之經常訓練為常年教育,訓練專業警員者為專業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4條規定了初級警察教育的分類,包括養成教育、升職教育、常年教育和專業教育。其中,警員和警士接受養成教育,巡佐和警長接受升職教育,在職警察則接受常年教育,而專業教育則是針對培訓專業警察而設。根據《警察人員教育法》,警察教育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具備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和素養的警察人員,並提供他們所需的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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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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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4 條規定:「初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升職教育、常年教育及專業教育四種。 警員、警士教育為養成教育,巡佐、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