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警察教育由警察學校辦理之,但常教育得分別由各級警察機關或警察教育機關分區或集中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規劃督導,其年度工作計畫及執行成果,並應層報內政部核備。 警察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層報內政部核准,設置分校或分班。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第5條規定,初級警察教育由警察學校辦理,但常教育可以由各級警察機關或警察教育機關分區或集中辦理。這些教育機關需要規劃督導年度的工作計畫和執行成果,并且應該向內政部報告核備。此外,警察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經內政部核准設置分校或分班。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學校組織規程》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學校負責執行初級警察教育,並提供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該組織規程經教育部核備。 參考資料之範例: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學校組織規程(最新修訂日期為2012年5月29日)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學校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