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路程五公里內之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除依法舉發外,並得強制其過磅。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汽車在地磅附近的五公里範圍內,未依從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交通警察的指示進行過磅,則可被舉發並可被強制進行過磅。 2. 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 一、對該汽車逕行強制過磅,記錄其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三、該汽車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一併依法舉發。 這條規定說明了如果汽車駕駛人不聽從檢查人員的指示並離開現場或逃逸,交通勤務警察或執法機構可以採取以下處置措施:一、對該汽車進行強制過磅,並記錄其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二、依據法律規定,舉報該汽車的所有人。三、如果該汽車符合本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情況,應該同時依法舉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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