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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2. 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或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 一、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二、棄車逃逸者,並逕行移置保管該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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