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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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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7條,如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行為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的情況,該行為應按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如果違規記錄或違規記點的累計次數達到應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的標準,就應進行相應的處分。另外,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當事人也可能需要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相應的處理。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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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7 條規定:「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