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該條規定如下: 1.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釋:根據這條規定,除非取得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的許可,否則任何人不能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如果違反這項規定,警察機關有權將警械沒收。然而,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需遵從該法律的規定。 範例:如果某人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的許可,就持有一把槍械,這就違反了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警察機關可以沒收這把槍械。 2.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解釋:根據這條規定,內政部擁有制定警械的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權限。 範例:內政部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警械的種類規格,並確定警械申請人需要符合的許可條件。此外,內政部還需進行審查,確保申請人符合許可的條件。如果有需要,內政部也可以註銷、撤銷或廢止許可。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也由內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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