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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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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械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2.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該條規定如下: 1.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釋:根據這條規定,除非取得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的許可,否則任何人不能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如果違反這項規定,警察機關有權將警械沒收。然而,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則需遵從該法律的規定。 範例:如果某人未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的許可,就持有一把槍械,這就違反了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警察機關可以沒收這把槍械。 2.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解釋:根據這條規定,內政部擁有制定警械的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權限。 範例:內政部可以根據需要制定警械的種類規格,並確定警械申請人需要符合的許可條件。此外,內政部還需進行審查,確保申請人符合許可的條件。如果有需要,內政部也可以註銷、撤銷或廢止許可。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也由內政部制定。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沒入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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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