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1. 1.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2. 2.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的內容如下: 1.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這項條款意味著警械使用條例不僅適用於一般的警察人員,也適用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憲兵以及駐衛警察。這些特定職業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依循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這項條款,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械時,需要遵守由內政部制定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可能包括使用警械的標準、程序和限制,以確保使用警械的合法性和適度性。 參考資料: - 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