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提供的資料,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的內容如下: 1.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這項條款意味著警械使用條例不僅適用於一般的警察人員,也適用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憲兵以及駐衛警察。這些特定職業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需要依循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這項條款,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械時,需要遵守由內政部制定的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辦法可能包括使用警械的標準、程序和限制,以確保使用警械的合法性和適度性。 參考資料: - 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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