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當有責任加以管教或監護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時,應以書面通知他們。這意味著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如果有需要負責監護或管教的人存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們。關於這一點,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擁有法定代理權、監護權或其他相當身份的人都必須被書面通知。例如,如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那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應該收到書面通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