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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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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當有責任加以管教或監護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時,應以書面通知他們。這意味著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如果有需要負責監護或管教的人存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們。關於這一點,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擁有法定代理權、監護權或其他相當身份的人都必須被書面通知。例如,如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那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就應該收到書面通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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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