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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 條(無責任能力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二、心神喪失人。
  2. 未滿十四歲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3. 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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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o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4歲/心神喪失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