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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決字第 009556 號
要旨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可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不滿十四歲者不予處罰乙案
全文內容
本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七年三月九日 (八七) 秘台廳刑二字第○四二三七號函略稱:「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可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不滿十四歲者不予處罰乙案,前經本院刑事廳於七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以 (七四) 廳刑二字第五八三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在案,惟本院性質屬司法行政機關,所提意見僅供參考,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如有具體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適用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