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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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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wei946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本條應與 社會秩序維護法26條互相參考 假設4/1法院裁罰 翌日起5日才是裁處確定 代表確定之日是4/6 4/6加3個月等於7/6 也就是說7/6以前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得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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